[5][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其实,若要在逻辑上断定两个概念或命题相互矛盾,前提条件是,它们处于同一论域当中,共享同一逻辑标准,否则,所谓矛盾,即无从谈起。[227]Affolter,Fn.[34],S.3. [228]遭逢此遇的另一法律概念如法人(juristische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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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认真、广泛地收集了法理学研究中的各种观点(该书前言),却无只言片语论及法律行为,可为黄金荣判断之佐证。  注释: [1]郑玉波:《法谚(一)》,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6。[132] 2007年《民法总论》第3版如《民法学原理》,亦更民事法律行为为法律行为,并作如下说明:考虑到法律行为是大陆法系民法普遍采用的概念,在比较法上有坚实的立法基础和理论基础,采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助于国际间的交流,且民法通则生造所谓‘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逻辑矛盾,所以本书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术语。[142]董安生,见前注[24],页90以下。[49]至于法律行为的基本含义,负责总则部分起草工作的格布哈特(Albert Gebhard)在其预案(Vorentwurf)理由中表示:草案将其理解为私人意思表示,通过私法赋予人的意志以创造性效力,它指向法律世界之改变,尤其是权利之产生、消灭或变更。

张俊浩主编,见前注[108],页221。法律行为因此涵括了个人行为(意思表示)及其有效条件。《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指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因此,政治统一体在本质上不可能具有普世性,[14]更不存在普适性的人权价值。据此,古典政治哲学认为人既是彻底个体化的,同时又是彻底社会化的。人与其他物种的区别仅在于人具有理性,凭借理性人可以探索并主动地适应自然法则,过一种善的生活。为了在人的本性之中调解这种关系,社会便总归是政治社会[5]384。

[13]278-279这种普遍同质国家在现代宪法上表现为一种普世人权,在国际政治中通过推广普世人权而肆意践踏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共同体由个人所形成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大部分组成,权利与权力分别标识着个人与国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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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权利扩张,则权力必然相反地缩减,权力与权利间的这种反比关系表明:只要权力无限制的扩张,权利便朝夕难保。在逻辑上,实在法上的权力只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正当的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守护神,二者不仅不对立,而且具有统一性。因此,合理制约权力的目的并不在于权力自身的合理正当,它只是实现正当目的的手段。人权就是三种意义上人在政治社会中的和谐状态。

人权的普遍性根源于以下几个相互关联的现代政治哲学理论:(1)普世主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序言第5和第8自然段对此都做了规定。[10]由此可见,在这种二元对立的关系中,国家权力作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对于人权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这种差异仅仅是人权实现技术的差异。

对此,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地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是一个恶人。然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只是表层问题,其背后更深层的底蕴在于权力与权利两者从来是一种反比关系,即权力扩张,则权利必然相反地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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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专断、妄为地行使职权会导致权力的异化,使得权力走向权利反面,二者走向对立。对于非正当的权力,无论是绝对的还是非绝对的,都必然带来腐败。

甚至通过研究不同类型材料的性质(如铁的物理性质)来研究整幢大楼,结果可能也是南辕北辙。时至今日,个人主义的极端盛行,对自然的破坏、对人伦的颠覆,已经给人类带来了危害,并且这种危害正在扩大。他们必须剔除生活的色彩并澄清它。因此,基本权利标识着人的存在,伴随人的始终,而不像其他权利如债权那样可以出借,也不像物权那样可以转让。(2)人权主体的广泛性。完全以所有人的权利或人的所有权利为导向的权力,必然导致共同体的毁灭,而共同体的毁灭也必然导致个人及其权利的毁灭。

对共同体的虚无化,导致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对立,而不能看到它们之间的统一。基于古典政治哲学的反思,可以发现人权主体是个体与集体(国家是最大的集体)的统一体,人权内容表现为标示着个人存在的公民权利与标示着集体存在的国家权力的统一体,人权价值具有绝对的地方性。

善的生活简单说来,就是人的自然喜好能在最大程度上按恰当秩序得到满足的生活,就是人最大程度上保持头脑清醒的生活,就是人的灵魂中没有任何东西被虚掷浪费的生活。现代宪法的终极价值在于实现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与安全等权利。

所谓的虚无化就是根本没有意识到人类的根本处境,即人总是生活在封闭、自足、互助的共同体之中。以不容置疑来界定人权的普遍性,这充分说明普遍性作为现代人权特征的至高地位。

[13]26自由、民主、法治、人权作为普遍同质国家的基本要素,是个人的生活理想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古典政治哲学认为,人的政治性(表现为人必须隶属于特定的共同体)以及共同体的封闭性是人(类)的根本处境。对于这一点,《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称:大会颁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成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可见,这种关系是以权利为价值标准构建起来的,本质上是二元对立的关系。

(3)个人主义对共同体的解构。人权仅与公民个人权利相关,国家权力仅仅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手段。

在古典政治哲学看来,个人总是生活在共同体之中,标识着共同体存在的权力也始终伴随着个人的生活而成为个人的命运。摘要:  奠定于现代政治哲学之上的现代人权观,基本要义有三:人权的主体是个人。

职是之故,权力不仅是手段,也是国家、个人的目的,具有独立的价值。在罗马,检察官密切地监视着家庭生活。

其次是他们整体性地思考人的问题,把人作为一个物种的存在,并且个人的存在依托于他所属的物种的存在,故物种的存在具有优先性。人权据此成为现代宪法的基本范式。目的相对于手段具有优越性,人们甚至一厢情愿地不惜牺牲手段以达至目的。可见,古代人的自由实际上是所属共同体的自由,即个人的生活都以共同体的存在为最高目标。

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和剥削弱者。如果说古典政治哲学立足于苏格拉底,那么所有现代政治哲学都立足于马基雅维利。

  四、人权普遍性的古典政治哲学之反思 随着西方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崛起,西方人权观念所向披靡,其普遍性特征也逐渐显现,最终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同。据此,权力只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正当的权力本质上应该是绝对的,与权利具有同一性,具有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

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地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1]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中的绝对权力本质上不是权力,而是具体机关或个人所行使的职权。